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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57號

上訴人
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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