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 訴人 乙○○ 上列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