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57號
- 上訴人
- 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