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74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啟同 律師
- 被告
- 佑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諭 律師
- 15號
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74號
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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