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64號
受 罰 人 甲○○
- 相對人
- 鳳凰橋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查鳳凰橋建設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下同)96年5月31日選任受罰人甲○○為清算人,受罰人於96年6月1日就任,此有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願就任同意書各1紙在卷可稽。而受罰人遲至96年6月22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