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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64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64號

受 罰 人 甲○○

相對人
鳳凰橋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查鳳凰橋建設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下同)96年5月31日選任受罰人甲○○為清算人,受罰人於96年6月1日就任,此有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願就任同意書各1紙在卷可稽。而受罰人遲至96年6月22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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