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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3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3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新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後,本院__年民執字第__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6年度司字第23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__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__年民執字第__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__年訴字第__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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