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字第16號
- 上訴人
- 祐國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祐賓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間因96年度國字第16
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4,009,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04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