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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320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320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起訴狀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經本院按址寄送遭郵局以拆遷為由退回)。

三、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320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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