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05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明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間因96年度建字第105號返還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8
0,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0,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05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間因96年度建字第105號返還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8
0,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0,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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