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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05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05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明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2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7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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