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陳春長

  • 當事人
    臺中縣政府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   告 臺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坤勇律師 被   告 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96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