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09號上 訴 人 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臺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建字第10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35,01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9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