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建字第113號
- 原告
- 栢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今古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3月間與原告簽定工程合約書,承攬坐落臺中市○○區○○路與軍榮三街交叉口「瑪瓦帝城堡」新建外牆造型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系爭工程於96年1月底完工,經原告檢視後發現,被告所施作之CASTONE藝術造型裝飾品及板片等有龜裂問題,經原告以存證信函限期被告改善,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因定作人要求重作,業已支出修補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爰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CASTONE藝術造型裝飾品及板片等有龜裂問題,係原告工人施工不當所造成,與被告無關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合意因本件承攬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四、原告主張被告承攬系爭工程,所施作之CASTONE藝術造型裝飾品及板片等有龜裂問題,經原告以存證信函限期被告改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書、保結書、郵局存證信函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CASTONE藝術造型裝飾品及板片等有龜裂問題,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依原告所提出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本案龜裂之磁磚(即本件CASTONE藝術造型裝飾品及板片)皆集中於日曬雨淋的外牆,位於退縮外牆未日曬雨淋的磁磚卻未龜裂,同一施工方式不會有明顯兩區不同品質,上述原因(即施工不慎,表面受損造成磁磚之龜裂慎,表面受損造成磁磚之龜裂)可排除」、「....標的物磁磚龜裂之部位,皆位處於外牆接觸日曬雨淋之處,未接觸日曬雨淋之內縮外牆則明顯幾乎無龜裂,研判應是磁磚本身非屬高溫窯燒製成之物,其磁磚本體之乾燥收縮會受溼度、溫度變化及熱脹冷縮有些許變化,而此種收縮與熱脹之差異即為造成外牆磁磚表面產生龜裂之主要原因,為磁磚本身材質的特性。且以其產生於特定區域,應可排除結構體品質、施工養護、打底材料、外力因素、施工方式、施工品質、使用不當;等原因所造成龜裂」,足認系爭工程CASTONE藝術造型裝飾品及板片龜裂之原因,係磁磚本身材質的問題,被告抗辯系爭工程CASTONE藝術造型裝飾品及板片龜裂之原因,係因被告工人施工不當所致,不足採信。
㈡系爭工程CASTONE藝術造型裝飾品及板片龜裂之原因,係磁磚本身材質的問題,已如前述。而兩造所簽定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4條第1款約定:「依附件報價單所列單價,本項工程為連工帶料責任施工,數量實做實實」,亦即CASTONE藝術造型裝飾品及板片係由被告所供給。是系爭工程CASTONE藝術造型裝飾品及板片有龜裂之問題,應屬被告所供給之磁磚本身材質的問題,此乃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
五、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得請求承攬人修補、解除契約、減少報酬及損害賠償;其請求修補時,應先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為之,承攬人不於該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並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此觀民法第494條、第493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即明。系爭工程CASTONE藝術造型裝飾品及板片有龜裂之問題,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已如前述,而原告已於96年5月1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於文到十日內進行修補更換,逾期原告將雇工進行修補更換,所生費用將向被告求償,被告拒絕修補更換,原告業已自行僱工進行修補更換,共支出費用0000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96年5月16日臺中法院郵局第1583號存證信函、被告96年5月23日木柵郵局第153號存證信函及石材合約書等件為證,並為被告到庭所不爭執,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0000000元,自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系爭工程CASTONE藝術造型裝飾品及板片有龜裂之問題,係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經原告定相當期限通知被告修補,被告拒絕修補。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如主文第1項所示修補必要之費用00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併准許之。
八、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