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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陳添喜

  • 當事人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23號上 訴 人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東矩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02,811 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8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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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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