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23號上 訴 人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東矩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02,811 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8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