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40號 原 告 力祥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原告與被告薛文瑞即百翊工程行與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薛文瑞即百翊工程行,與被告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雖記載被告薛文瑞即百翊工程行之住址為屏東縣屏東市○○路103巷7號1樓,被告丙○○○ ○○○○○之住址則為南投縣草屯鎮○○里○○路339巷13 號,惟經本院向以上地址對被告送達起訴狀繕本,均遭郵局以應受送達人已遷移不明為由退回,顯見原告於起訴狀內記載之上述地址,並非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與前揭規定不符,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