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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42號

上訴人
原告
順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7,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9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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