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54號上訴人即 被 告 方禩賢即方圓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68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34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