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57號

原告
建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被告
張金絨即揚陞機電工程行
被告
暘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張慶達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