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婉華 律師 林雅儒 律師 被 告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坤勇 律師 受告知訴訟 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胡庭秉」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