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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79號

上訴人
鋒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璋企業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建字第179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388,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14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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