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鋒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壽男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璋企業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建字第179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388,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14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