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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89號

上訴人
經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毅軒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建字第189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491,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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