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97號上訴人即原告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建字第97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8,452,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57,6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