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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陳春長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寶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銘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00號聲 請 人 寶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銘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嗣相對人銘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5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576,000元,約定有利息, 清償日期為民國95年9月1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 設定抵押權,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206,000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簡易庭法 官 陳春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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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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