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019號
- 聲請人
- 鼎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5月26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5月18日起至民國97年5月18日止。
(四)清償日期:民國97年5月18日。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無。
(八)債務人:乙○○、崇煒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緣債務人崇煒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2,124,974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業經台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5778號支付命令裁定確定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吳蕙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