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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34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348號

聲請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總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5年6月21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5月29日起至民國88年3月3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總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嗣聲請人執有本院8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各乙紙,為債務人總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欠聲請人之債務金額共計176,266,725元,而相對人總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提供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本院87年度重訴102號暨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學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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