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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9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591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相對人
德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德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弘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原抵押權人乙○○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5年3月27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新臺幣(下同)4,19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5年3月27日起至民國85年9月27日止。

(四)清償日期:民國85年9月27日。

(五)利息: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六)遲延利息: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七)違約金: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八)債務人:德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嗣霧峰鄉○○段霧峰小段21之37、372地號二筆抵押物於民國85年9月3日移轉相對人乙○○。而債務人德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向原抵押權人乙○○借款4,190,000元,且原抵押權人乙○○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本金4,19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人甲○○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郭佳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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