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662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信隆車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4年9月2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31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14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甲○。 嗣全部抵押物於民國95年2月13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信隆車 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而債務人甲○於民國84年9月26日向 聲請人借款⑴2,650,000元⑵2,650,000元⑶6,920,000元, 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均為民國104年9月2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⑵民國95年4月26日⑶民國96年7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⑴1,692,154元⑵1,692,154元⑶4,279,76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信隆車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簡易庭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