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9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964號
- 聲請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鎮西工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嗣相對人鎮西工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4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6,2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1年4月10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民國96年11月27日起即停止營業,且查票據交換所業顯示有多筆退票記錄,所有借款應視同全部到期,且屢經催討債務人均避不見面,債務仍未獲清償,計尚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5,590,26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憑證、帳卡、約定書、動產擔保交易 (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王邁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