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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4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許冰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649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林泉水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泉水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間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0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並經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95年間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詎屆至清償期,債務人迄未償還,爰依動產擔保交易法1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

二、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人應提出證據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屬存在,且已屆清償期之憑證,始得聲請拍賣抵押物。本件聲請人未提出上述憑證,經本院於96年4月20日函請聲請人補正,該函文業於96年4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茲聲請人提出甲○○個人所簽發票面金額900,000元之本票一紙,並非債務人林泉水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尚難認上開應予補正之事項業經聲請人合法補正,故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依上說明,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許冰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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