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55號原 告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永耀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 羅豐胤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秀貞 律師 被 告 新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茂賓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 律師 王叔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呂茂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智字第五五號損害賠償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呂茂昌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智院真98技協53字第0980005725號函附卷 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呂茂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6年度智字第55號損害賠償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