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5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鼎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白永耀被上訴人即被 告 新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茂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