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55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鼎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白永耀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新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茂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