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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2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23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樓之2
相對人
華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即清算人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專屬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營業所係在台北縣新店市,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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