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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2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202號

聲請人
宏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揚名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揚名科技有限公司、乙○○就本票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19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付款地為台北縣中和市,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瓊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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