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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535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5350號

聲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都會廣告有限公司、甲○○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大都會廣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現住居所。

㈡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乙紙。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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