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6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6549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本件據以請求之本票為記名票據,受款人為峰榮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請補背書連續之釋明(票據法第37條參照)。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