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701號聲 請 人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12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