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84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496號
- 聲請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恆益達高新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之3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其中之壹拾壹萬捌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3月21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500,000元,到期日96年8月7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