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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1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張升星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 被告
    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1551號聲 請 人 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19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付款地為苗栗,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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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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