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24號
- 聲請人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周宏消防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其中之肆拾伍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28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1,200,000元,到期日95年10月28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