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5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551號
- 聲請人
- 旭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旭助企業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96年4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為幾年幾月幾日,此項裁定已於96年4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