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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55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551號

聲請人
旭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旭助企業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96年4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為幾年幾月幾日,此項裁定已於96年4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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