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16號
- 上訴人
- 鋐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6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簡
字第16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108,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