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16號

上訴人
鋐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6年10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