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號
- 參加人
- 陸成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參加人對於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千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向本院提出參加書狀暨其繕本貳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人之參加。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定有明文;又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本訴訟及當事人。(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同法第5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於民國96年12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以言詞表示聲請參加訴訟,此有準備程序筆錄1紙在卷可稽,惟參加人迄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書狀,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