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317號
- 上訴人
- 千葉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兼訴訟代理人
- 丁○○○
- 上訴人
- 乙○○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蕭志鋒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蘇仙宜律師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97年7月18日下午3時宣判,然因當日台中市停班停課,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將本件改於民國97年7月22日下午3時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