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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1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許秀芬周靜秀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317號

上訴人
千葉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兼訴訟代理人
丁○○○
上訴人
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志鋒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蘇仙宜律師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97年7月18日下午3時宣判,然因當日台中市停班停課,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將本件改於民國97年7月22日下午3時宣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秀芬

法 官 周靜秀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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