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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2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張瑞蘭陳學德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328號

上訴人
全盛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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