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全盛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