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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0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02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仕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抗告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5月18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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