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0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仕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抗告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5月18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