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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49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49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因聲請延展立宜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6年5月5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11月4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立宜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立宜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94、95年度營所稅額國稅局尚未查核完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並提出本院95年度聲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影本,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6年11月4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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