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49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因聲請延展立宜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6年5月5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11月4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立宜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立宜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94、95年度營所稅額國稅局尚未查核完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並提出本院95年度聲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影本,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6年11月4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