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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60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60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王育臻
相對人
鉅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當事人間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6年5月22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11月21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鉅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鉅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為國稅局尚未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無法於延長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1年度司字第141號、91年度聲字第1581號、92年度聲字第714號、92年度聲字第1699號、93年度聲字第946號、93年度聲字第2199號、94年度聲字第892號、94年度聲字第2107號、95年度聲字第884號、95年度聲字第2455號民事聲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11月2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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