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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6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68號

聲請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臺灣聯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723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10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038元 │ │├───────┼────────┼─────────┤│公示送達費 │200元 │ │├───────┼────────┼─────────┤│合 計│17238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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