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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9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91號

聲請人
生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惠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壹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8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372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再依職權調取上述請求給付價金等民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新台幣40,105元(第二審上訴費用由相對人繳納),並應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40,105元      │                                │
├─────────────┼───────┼────────────────┤
│訴訟費用合計              │40,10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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