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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11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11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相對人
明曦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6年5月13日起,至96年11月12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明曦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明曦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有規定。至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法無明文,但參酌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3條規定之結果,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惟所稱「就任之日」,若係法定清算人,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任之日;若係章定、選定或選派清算人,應以其實際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三、查聲請人係於民國95年11月13日同意就任為清算人,另於95年11月17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等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司字第313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11月12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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