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兼代收人
- 乙○○
- 相對人
- 啄木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相對人兼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陸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並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費 用 │ 金額(單位:新台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36,343元 │聲請人預納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250元 │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 36,593元 │相對人連帶負擔 │ │ │ │ │ └───────┴───────────┴─────────┘